【以案普法】借款人使用配偶賬號收款,能否認定共同債務?
發布時間:2024-07-06 16:10
來源: 天柱縣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以案普法】借款人使用配偶賬號收款,能否認定共同債務?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5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張某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茲因家中有事、手頭不足,特向張某借款,共借人民幣貳萬元。借款期限2023年3月15日到2023年4月14日。”同日,出借人張某向借款人金某的配偶即被告鞏某實名認證的微信賬號轉賬2萬元。之后,借款人金某未向張某還款,張某將金某夫妻二人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將上述借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二被告償還。
評析: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銀行卡、實名認證的微信賬戶均具有身份屬性,將銀行或微信賬戶借給夫妻另一方使用,在借用方未能按約還款,將可能導致出借方也面臨訴訟風險。
本案中,被告金某向原告張某借款,有借條及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為證,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金某應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金某通過鞏某實名認證的微信賬號收款,說明鞏某具有授權金某以其名義使用該微信賬號的意思表示,其對于可能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應當具有一定的預見性。同時,金某出具的借條中也明確載明借款原因系因家中有事,借款金額2萬元也并未明顯超出家庭生活所需,故現有證據可以初步證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金某對于其為何會使用鞏某實名認證的微信賬號也未作出合理解釋,而鞏某僅辯稱其對借款不知曉,卻未提供有效的反駁證據,故應當由鞏某、金某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借款用于鞏某、金某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高度可能性,案涉借款系基于金某、鞏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可以認定該事實存在,鞏某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應當說明的是,關于夫妻一方使用對方微信賬號收款,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綜合考慮夫妻關系存續時間、夫妻一方對借款是否知情或追認,或者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等。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首要條件是共同意思表示,該規則旨在保護夫妻另一方在家庭重大財產利益處分時的權利,最大程度減少產生糾紛的可能性。